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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上岗"未经选聘 业主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要给付

江阴日报  2014-08-07 09:10

[摘要] 因拖欠3年的物业费,市民王某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王某支付3年的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因拖欠3年的物业费,市民王某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王某支付3年的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王某住在我市某小区,住宅面积为220平方米左右。2012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王某每年应缴纳物业服务费2129元。但王某拖欠了2011年-2013年3年物业费共计6387元未付,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着,故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物业服务费638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对自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王某有三个理由:一是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二是他家中的生活垃圾均是自行清理的;三是小区门卫形同虚设,夜间没有值班人员,有外来闲杂人员随意出入。为查明案件事实,江阴法院派人前往该小区进行调查,实地察看并拍摄了该小区的环境卫生及人员值班、巡视情况,发现小区环境总体良好有序,对王某的第三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该物业公司因未经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但该物业公司确实自2010年12月起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在客观上也无法返还,故王某仍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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