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我市将从2017年5月1日起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我市将从2017年5月1日起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管理。
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关于加强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和承重结构行为管理的政策性法规。
今天小编就将与您一起了解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时应注意的情况以及如何举报投诉等大家关心的问题。
1、当有人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侵害到你时,你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答: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Ps: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个人住宅专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当然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从业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或者向住建局物业管理机构、质量安全机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86070916
3、房地产开发单位职责有哪些?不履行义务将受到何种惩罚?
答: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的,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住建局执法机构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本市房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答: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前应与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协议中注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属地社区、住建局物业管理机构、质量安全机构及时报告。
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住建局物业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住建局执法机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计入本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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