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啦!

众智澄城  2017-08-16 20:48

[摘要]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后,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江阴市实际情况,历时近一年起草并经当年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30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到现在该政策已实施五年。

回顾: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后,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江阴市实际情况,历时近一年起草并经当年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30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到现在该政策已实施五年。

2017年8月10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澄政规发﹝2017﹞ 5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市惠民征收理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1〕3号)作以下修改,具体为:

一、第十二条款修改为:“调查登记结束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

(二)补偿安置政策;

(三)征收补偿预评估价格(估价时点为初步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日期);

(四)详细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结算办法和价格等);

(五)补助奖励办法和标准;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搬迁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标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五、第二十九条变更为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六、第三十二条变更为第三十三条,款修改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七、由于我市机构改革,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涉及相关部门名称的改变,一并修改。

八、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为“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1〕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s:详细文件请点击公众号平台右下角住建公开中的政策发布查看)

此次修改后征收政策的变化和市民最关心的惠民点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原办法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该条的修改,是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使被征收人得到更大的实惠。

二、增加了一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标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目前已经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江阴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17〕70号)规定:

1、标准的适用条件: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的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不足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适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3、符合征收补偿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的,相互不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结算;

符合征收补偿标准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另按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20%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4、江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33万元,市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公布。

5、被征收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实际居住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核实享受标准的被征收人的居住状况,确认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确无其他住房并经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方可按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6、被征收人按本实施意见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 5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新政策的重新修改发布,保障了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市惠民征收的理念!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