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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住建部  2017-12-22 11:58

[摘要] 凡在江阴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尚未预售、销售的,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同时对车库(位)销售价格进行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澄价发〔2017〕55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阴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尚未预售、销售的,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同时对车库(位)销售价格进行备案。

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并不得只售不租。本市其他区域的楼盘车库(位)价格备案参照执行,在办理预售证时向住建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根据锡价服(2017)64号文件精神,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居间费用

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物价局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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